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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2365号原告: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31号华溪龙城A34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岩岩,经理。被告:张建波,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迪人民陪审员  宋偲默人民陪审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艳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