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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见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4执292号移送机关汪清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戴慧君,院长。被执行人王见涛,男,1986年5月22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汪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9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吉2424执29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7日、10月17日两次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17年10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吉2424执292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梁审判员  潘庆鑫审判员  秦四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