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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14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昊,男,1998年10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日被羁押,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17]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昊犯盗窃罪。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29日7时许,被告人王昊在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天天网吧内,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盗窃被害人李某iPhone7plus手机1部,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00元。被告人王昊于2017年10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阜外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昊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隗合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