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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终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霍山县元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霍山县元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1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79号裕兴苑商办楼4楼,注册号341200000041148(3-3)。法定代表人:程锦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霍山县元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淠源东路(世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571771087G(1-1)。法定代表人:朱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与上诉人霍山县元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亿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均不服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5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工程未完工、已施工工程未经过验收的情况下、元亿公司亦在一审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尽释明的义务,对未经验收的未完工程在未确定其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仅依据单方计算的汇总表认定工程款数额进行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5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许 琛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