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林敏与朔州市亨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敏,朔州市亨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584号原告:黄林敏,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朔州市亨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前寨村。法定代表人:高润平,董事长。原告黄林敏与被告朔州市亨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黄林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林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黄林敏负担。审判员  高嘉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