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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海县支行与兴海县国际大厦有限公司、马进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海县支行,兴海县国际大厦有限公司,马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5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海县支行,住所地青海省兴海县。法定代表人:王德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兴海县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兴海县子科滩镇环城南路,组织机构代码:310830165。法定代表人:马宝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进良,男,回族,住青海省兴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兴海县国际大厦有限公司、马进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25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均在兴海县,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25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由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人民法院执行。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龙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青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