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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3220王平礼与江苏中川通大线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礼,江苏中川通大线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220号原告:王平礼,男,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佩,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川通大线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工业开发区牡丹大道。法定代表人:徐广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永玉、张圣根,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平礼与被告江苏中川通大线路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平礼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礼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平礼负担。审 判 长  苏振淮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容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