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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树新与曲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新,曲双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236号原告:李树新,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双双,女,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址不详。原告李树新诉被告曲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树新诉称,2016年9月26日,被告曲双双在原告李树新处借款2000元。后原告李树新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果,因而成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新不能提供被告曲双双的详细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李树新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树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