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树新与曲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新,曲双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236号原告:李树新,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双双,女,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址不详。原告李树新诉被告曲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树新诉称,2016年9月26日,被告曲双双在原告李树新处借款2000元。后原告李树新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果,因而成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新不能提供被告曲双双的详细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李树新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树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