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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5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陆伟与吴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吴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615号原告:陆伟,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吴魁,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伟诉被告吴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伟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伟撤回对被告吴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伟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