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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2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权与三亚市崖州区梅东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权,三亚市崖州区梅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29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权,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三亚市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亚市崖州区梅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亚市崖州区梅东村。法定代表人:林元富,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271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对申请执行人李权与被执行人三亚市崖州区梅东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三亚市崖州区梅东村民委员会应向李权支付补偿款4991500元及利息(以4991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3年11月18日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732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期间,李权表示自愿放弃本案债务利息。2017年10月18日,本院扣划了三亚市崖州区梅东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5090547元(补偿款4991500元、案件受理费46732元、执行费52315元)。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权益,应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确定的内容即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从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三亚市崖州区梅东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5090547元中支付5038232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权,余款52315元缴纳本案执行费;二、本院(2016)琼0271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 立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董 红 谦书 记 员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