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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珏与XX、曹冬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珏,XX,曹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珏,女,1970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XX,男,1966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曹东梅,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2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东梅名下的银行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