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兰新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新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4执289号移送机关汪清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戴慧君,院长。被执行人兰新武,男,1978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汪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24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吉2424执28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7日、10月17日两次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17年10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吉2424执290号刑事判决罚金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梁审判员 潘庆鑫审判员 秦四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