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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晋超与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晋0603执103号之一被拘留人:李明,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平鲁区。本院在执行刘晋超与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李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