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石红卫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红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023号罪���石红卫,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古蔺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红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石红卫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石红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6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石红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红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614分,表扬四次。此次呈报减刑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6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红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石红卫属于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的意见,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红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秋 英审判员 戴 景 彤审判员 詹 跃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