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衍和与王丹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衍和,王丹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216号原告:王衍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鹏程,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丹妮,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大宁街十一号。组织机构代码:82038711—6负责人:杨绪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衍和与被告王丹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鉴定时机不成熟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衍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