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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行终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同方颐和幼儿园、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同方颐和幼儿园,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行终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同方颐和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3号颐和山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2000781193609T。法定代表人:袁孔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燕,该园园长。委托代理人:吴涛,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国土房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7076415225。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润,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同方颐和幼儿园(下称同方幼儿园)因不服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行初7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同方幼儿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同方幼儿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同方颐和幼儿园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同方幼儿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薇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代理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