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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黄金根与刘五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根,刘五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1173号原告:黄金根。被告:刘五根。原告黄金根与被告刘五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五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根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黄金根负担。审 判 长 陈少龙审 判 员 孙清武审 判 员 郑美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帅 佳书 记 员 喻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