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明双申请执行张家用、王德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双,张家用,王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双,男,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龙江,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440263。被执行人张家用,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王德元,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李明双申请执行张家用、王德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李明双欠款191 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 003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未付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的利息损失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 188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李明双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2 870元,以上款项共计205061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家用、王德元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找不到张家用、王德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