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8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田付田与郑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付田,郑秋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8493号原告:田付田,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郑秋顺,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付田与被告郑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