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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8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田付田与郑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付田,郑秋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8493号原告:田付田,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郑秋顺,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付田与被告郑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