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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薛亚财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亚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025号罪犯薛亚财,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4)泰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亚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2876.8元。宣判后,被告人薛亚财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2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薛亚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月均入帐超300元,个人帐户余额较高,仅交付民事赔偿款2000元,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判项的罪犯,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薛亚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903分;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薛亚财服刑期间,月均入帐超300元,报请减刑时个人帐户余额6000余元,此次减刑仅向原审法院交付民事赔偿款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薛亚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该犯此次减刑履行财产性判项不积极,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亚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秋 英审判员 戴 景 彤审判员 詹 跃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