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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贺莉与段琼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莉,段琼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765号申请执行人贺莉。被执行人段琼仙。本院在执行贺莉与段琼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其他房产暂时无法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荣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朱 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亚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