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贺莉与段琼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莉,段琼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765号申请执行人贺莉。被执行人段琼仙。本院在执行贺莉与段琼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其他房产暂时无法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荣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朱 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亚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