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恒通伟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住本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9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被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商凤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经营河北恒通伟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工人工资,其中拖欠被害人姚某42889元、陈某某8727元、赵某某8537元、马某某7831元,合计67984元。献县人社局接被害人投诉后立案调查,多次责令支付,王某某仍不支付,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上网追逃期间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王某某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的投诉材料、献县人社局的调查笔录、调查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工资支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67984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净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