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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石亮与姜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亮,姜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638号之一原告:石亮,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姜凡,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亮诉被告姜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亮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石亮负担。审 判 长 金 玲人民陪审员 张 均人民陪审员 雷显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吴小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