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2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石亮与姜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亮,姜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638号之一原告:石亮,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姜凡,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亮诉被告姜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亮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石亮负担。审 判 长 金 玲人民陪审员 张 均人民陪审员 雷显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吴小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