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蔡建华与潘鸿坤、张翼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华,潘鸿坤,张翼辉,胡宗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595号原告:蔡建华,男,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潘鸿坤,男,194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张翼辉,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胡宗治,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华诉被告潘鸿坤、被告张翼辉、被告胡宗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建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鸿坤、被告张翼辉、被告胡宗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建华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华撤回对被告潘鸿坤、被告张翼辉、被告胡宗治的起诉。审 判 员 贝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谈晓丽代书记员 周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