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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晓娟与张红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娟,张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401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娟,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张红春,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0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红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红春的银行存款1,05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