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司惩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伍伦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川0504司惩86号被罚款人:伍伦海,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执行(2017)川0504执729号李某、田某与伍伦海、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伍伦海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伍伦海罚款500元,限于2017年10月26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