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桂有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有,赵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728号申请人张桂有,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赵守东,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张桂有与被执行人赵守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40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桂有于2017年4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守东给付案款13,2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守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桂有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守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守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40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张桂有发现被执行人赵守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赵守东所欠案款一万三千二百五十三元整,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艳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