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瑞林与汪秋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林,汪秋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7民初1499号原告:胡瑞林,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兴中实业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汪秋芝,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原告胡瑞林诉被告汪秋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瑞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秋芝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瑞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13年12月17日原告将借款40,000元支付给了被告,双方为此于当日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原告需要用款时,被告必须在当月偿还,但原告于2015年10月要求被告还款时,被告拒绝还款,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汪秋芝未作答辩。原告胡瑞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款协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2月17日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同日,原告从银行取出40,000元后交付给被告,如约完成借款交付义务。双方为此于当日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一、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出借人民币40,000元整给被告用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还贷款利息按借款总额的2%进行每月还息(800元),如若不能当月归还的逾期部分加收利息0.5%计算;二、原告需要归还本金时,被告不得有任何的附加条件拖延还款日期;三、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若有变动协议条款时,需提前一周通知对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时,原告有权拿公司相应的物资、物品进行公平、公正的拍卖来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之后,被告从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800元,共计17,600元,2015年10月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向原告返还借款40,000元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2%,未超过年利率24%,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其应从2015年1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条中虽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借款后没有及时还款,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之日系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2017年6月19日系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被告应于2017年6月20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款期内利率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秋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胡瑞林返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第一次公告费260元及第二次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汪秋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友芬人民陪审员 桂 英人民陪审员 白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西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