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0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银海、朱喜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银海,朱喜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1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0554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王银海被告:朱喜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银海、朱喜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金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晶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04民初10554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王银海,男,1962年9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6#112,身份证号码:210104196209094616被告:朱喜梅,女,1966年4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6#112,身份证号码:41092219660402542X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银海、朱喜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金凤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晶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04民初10554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王银海,男,1962年9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6#112,身份证号码:210104196209094616被告:朱喜梅,女,1966年4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6#112,身份证号码:41092219660402542X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银海、朱喜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金凤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晶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04民初10554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王银海,男,1962年9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6#112,身份证号码:210104196209094616被告:朱喜梅,女,1966年4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6#112,身份证号码:41092219660402542X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银海、朱喜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金凤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晶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04民初10554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王银海,男,1962年9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6#112,身份证号码:210104196209094616被告:朱喜梅,女,1966年4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6#112,身份证号码:41092219660402542X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银海、朱喜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金凤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晶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04民初10554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被告:王银海,男,1962年9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6#112,身份证号码:210104196209094616被告:朱喜梅,女,1966年4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号中体花园新城6#112,身份证号码:41092219660402542X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银海、朱喜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吴金凤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