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后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后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3020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委托代理人肖文。被告陈后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后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后收取1204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文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匡彦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