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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净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净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412号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宁山庄。法定代表人:历春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住公司宿舍。被告:胡净雅,女,1992年6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通,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净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被告胡净雅承诺原告撤回起诉后,被告恢复原状,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震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