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与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李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3007号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王召乡东祝策村南。法定代表人:黄国庆,该社主任。被告:李波,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诉被告李波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下达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原告自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禹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