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小佩与侯米良、尚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佩,侯米良,尚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4086号原告:韩小佩,女,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泱泱,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米良,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尚小云,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韩小佩与被告侯米良、尚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泱泱、被告侯米良、尚小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4日,被告侯米良从其处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1.5%,至今被告侯米良未予偿还。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侯米良、尚小云应共同偿还。被告侯米良、尚小云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米良、尚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3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侯米良、尚小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 丹人民陪审员 张 桀人民陪审员 崔作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