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民初3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冯建新与北京宝丰汇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新,北京宝丰汇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33405号原告:冯建新,男,1952年5月31日出生。被告:北京宝丰汇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北大街北里甲1号8幢475室。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新与被告北京宝丰汇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2017年11月20日,冯建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建新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淼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颖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