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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秀丽、张金凤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丽,张金凤,肖玉贤,王军,牛丽霞,秦续梅,郭春凤,郭秀霞,刘萍,包秀兰,甄芳,邢艳良,杜秀娟,周起英,孙会芳,郝十月,陶星,秀英,金丽芝,于桂平,包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526行初54号起诉人郭秀丽,女,55岁,满族,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张金凤,女,53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肖玉贤,女,57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王军,女,53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牛丽霞,女,54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秦续梅,女,51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郭春凤,女,51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郭秀霞,女,48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刘萍,女,52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包秀兰,女,54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甄芳,女,54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邢艳良,男,51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杜秀娟,女,53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周起英,女,55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孙会芳,女,54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郝十月,女,55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陶星,女,48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秀英,女,48岁,住霍林��勒市。起诉人金丽芝,女,57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于桂平,女,53岁,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包淑兰,女,55岁,住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李久燏,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郭秀丽等21人与霍林郭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诉称,原告为原霍林河矿务局第三招待所职工,是经原霍林郭勒市劳动局于1985年6月通过招工考试,录用为集体所有制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法律上的劳动关系,2000年用人单位解体,原告没有得到合理安置,亦未得到劳动关系档案移转交接事宜通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发现在相关部门已找不到本人的劳动关系档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原告认为,我��的档案在被告手中丢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霍林郭勒市劳动管理部门依据事实和法律应当为原告补办劳动关系档案,履行对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之义务。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办劳动关系档案,如期办理法定退休手续,使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本院认为,起诉人郭秀丽等21人与霍林郭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郭秀丽等21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仪花审 判 员  白心洁人民陪审员  边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