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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鹏与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王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3048号原告:赵鹏,男,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军、叶花锋,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利,男,汉族,住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鹏与被告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赵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樊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