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治华与孙万红、田玉玲、李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华,孙万红,田玉玲,李芳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949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华,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孙万红,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田玉玲,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芳山,男族,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治华与被执行人孙万红、田玉玲、李芳山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523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393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10元、执行费3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芳山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划拨,并冻结了李芳山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王治华已受偿50000元。鉴于其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冻结的工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王治华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9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袁宏博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