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司开群与吴登品、雷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开群,吴登品,雷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4482号原告:司开群,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2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吴登品,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雷秀英,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司开群与被告吴登品、雷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司开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司开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