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6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梁某1、梁某2等与梁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邓某,梁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114民初6817号原告:梁某1,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梁某2,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梁某3,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梁某4,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邓某,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拥,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5,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刚,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邓某诉被告梁某5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原告梁某1、梁某2、被告梁某5各继承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邝家庄村龙湖路197号、199号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穗郊字第××号)及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邝家庄村七亩南四巷6号、七亩南五巷5号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穗郊字第××号)的四分之一,原告梁某3、梁某4各继承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邝家庄村龙湖路197号、199号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穗郊字第××号)及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邝家庄村七亩南四巷6号、七亩南五巷5号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穗郊字第××号)的八分之一;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梁耀光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邝家庄村龙湖路199号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号:穗郊字第××号)归被告梁某5使用;二、梁耀光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邝家庄村龙湖路197号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号:穗郊字第××号)归原告梁某2使用;三、梁耀光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邝家庄村七亩南五巷5号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号:穗郊字第××号)归原告梁某1使用;四、梁耀光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邝家庄村七亩南四巷6号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号:穗郊字第××号)归原告梁某4、梁某3共同使用;五、原告邓某自愿放弃所有梁耀光名下财产的继承权;六、原告梁某2于2017年10月27日前支付80000元给被告梁某5;七、原告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邓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八、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邓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