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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8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米念念与朱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念念,朱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204号原告:米念念,女,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朱丹,男,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米念念与被告朱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念念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米念念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