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米念念与朱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念念,朱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204号原告:米念念,女,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朱丹,男,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米念念与被告朱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念念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米念念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