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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渭南市平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裴卫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平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裴卫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民初4876号原告:渭南市平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维,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明,男,汉族。被告:裴卫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宏,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晓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祥,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负责人:侯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婧,女,汉族。原告渭南市平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平顺公司)诉被告裴卫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下称人寿财西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下称人保渭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顺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维、冯永明,被告裴卫星,被告人寿财西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祥,被告人保渭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顺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已垫付冯菊养、杜冲、靳战学、王景孝、赵秀芳、王保平、周丽惠、闵琦、何红侠、王木生、郭红丽、郭婉君、惠伟伟、张荷、周选、关雪花、寇存利共十七人的各项损失共计191808.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8日,裴卫星驾驶陕E002**号小型轿车沿10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X101+5KM+600M处时,与寇存利驾驶陕E709**中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致裴卫星、寇存利及陕E709**中型普通客车乘客冯菊养、杜冲、靳战学、王景孝、赵秀芳、王保平、周丽惠、闵琦、何红侠、王木生、郭红丽、郭婉君、惠伟伟、张荷、周选、关雪花受伤,车辆受损,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裴卫星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寇存利应负事故次要责任。陕E002**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西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00000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陕E709**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渭南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主险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每人(座)责任限额500000元,投保座位数18座,附加险为司乘人员险,每人责任限额500000元。平顺公司对以上受伤人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器具费、交通费等项目进行了赔偿。被告裴卫星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裴卫星系陕E002**小型轿车车主,陕E002**小型轿车在人寿财西安公司投有交强险和300000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应由人寿财西安公司赔付。被告人寿财西安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陕E002**小型轿车在人寿财西安公司投有交强险和300000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陕E002**小型轿车在人寿财西安公司投有交强险和300000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和乘客达成的赔偿协议对人寿财西安公司无效,应结合各人受伤治疗情况依法确定赔偿额,人寿财西安公司愿意赔偿合理损失。被告人保渭南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陕E709**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渭南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主险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每人(座)责任限额500000元,投保座位数18座,附加险为司乘人员险,每人责任限额500000元。在人寿财西安公司交强险赔付后人保渭南公司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裴卫星驾驶陕E002**号小型轿车沿10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X101+5KM+600M处时,与寇存利驾驶陕E709**中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致裴卫星、寇存利及陕E709**中型普通客车乘客冯菊养、杜冲、靳战学、王景孝、赵秀芳、王保平、周丽惠、闵琦、何红侠、王木生、郭红丽、郭婉君、惠伟伟、张荷、周选、关雪花受伤,车辆受损,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裴卫星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寇存利应负事故次要责任。陕E002**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西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00000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陕E709**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渭南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主险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每人(座)责任限额500000元,投保座位数18座,附加险为司乘人员险,每人责任限额500000元。陕E709**中型普通客车乘客简况、医疗情况、医疗费情况如下:1、闵琦,2001年12月24日出生,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闵家村4组村民。2017年6月8日、9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2天,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14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4天,共计治疗36天,花费医疗费13659.2元,出院主要诊断:左侧髌骨骨折,嘱出院后继续卧床休息。闵琦购买膝上固定支具花费721元。2、王景孝,1945年1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9号简易楼。2017年6月8日、9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2天,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1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共计治疗23天,医疗费15508.74元,购买脊柱固定支架花费824元。出院诊断: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2椎体1度滑脱。嘱:继续抗骨质疏松治疗,加强营养。3、赵秀芳,1955年9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局连村甲字1号。2017年6月8日、9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2天,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1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共计治疗23天,医疗费14436.9元。出院主要诊断颈部软组织损伤、脑震荡。4、周丽惠,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生产路西段437号。2017年6月8日、9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2天,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16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天,共计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6702.89元。出院主要诊断脑震荡等。5、冯菊养,1963年4月2日出生,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徐村5组村民,2017年6月8日至6月19日在渭南市妇幼保健院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8267.76元。出院主要诊断脑震荡等。6、杜冲,1988年7月15日出生,城固县博望镇小东关村2组村民,2017年6月8日至6月14日在渭南市妇幼保健院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2219.47元。杜冲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载明:2017年4月14日工资9871.83元、2017年5月15日工资9717.13元、2017年6月15日工资7398.24元、2017年7月14日工资11422.75元。日均工资320元。7、王保平,1976年6月1日出生,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阿杆村4组村民,2017年6月8日、9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2天,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14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天,共计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5808.41元,购买肋骨带花费309元。主要诊断:右侧5-7肋骨骨折、脑震荡。8、靳战学,1954年10月14日出生,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靳尚村4组村民,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28日在渭南市妇幼保健院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8389.15元。9、何红侠,1970年2月16日出生,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卢王村1组村民,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7月11日在渭南市妇幼保健院住院33天,花费医疗费12416.53元,出院主要诊断大腿内收肌和肌腱损伤等。10、王木生,1942年12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创新路33号院,2017年6月8日、9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2天,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17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住院7天,共计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5199.22元。11、郭红丽,1971年5月7日出生,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党家村2组村民,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29日在渭南市妇幼保健院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9366.41元。主要诊断右侧下肢挫裂伤。嘱出院后继续治疗,功能锻炼康复。12、郭婉君,2001年9月7日出生,学生,住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三联村,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14日在渭南市妇幼保健院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2538.2元。13、惠伟伟,1989年8月1日出生,清涧县宽州镇大岔村1组村民,在渭南市妇幼保健院门诊治疗,花费122元。14、张荷,1999年5月18日出生,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寺峪口村村民,2017年6月8日在渭南市妇幼保健院住院1天,花费医疗费942.71元。15、周选,1953年3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朱雀东坊南区,在渭南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花费门诊费736.92元。16、关雪花,1959年5月20日出生,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五星村村民,2017年6月8日至6月19日在渭南市妇幼保健院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7345.79元。17、寇存利,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64号,在渭南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花费门诊费532元。以上人员的医疗费均已由原告平顺公司向医院支付,原告平顺公司另分别和各人达成赔偿协议,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器具费、交通费等项目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票据,医疗器械费票据,病案,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单,赔偿协议,收条,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双方均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裴卫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驾驶的陕E002**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西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00000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寿财西安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冯菊养、杜冲、靳战学、王景孝、赵秀芳、王保平、周丽惠、闵琦、何红侠、王木生、郭红丽、郭婉君、惠伟伟、张荷、周选、关雪花、寇存利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人寿财西安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70%,寇存利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保渭南公司应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司乘人员险限额内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平顺公司对以上乘客的医疗费、器具费均已赔偿,另分别和各乘客达成赔偿协议,对以上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进行了赔偿,故赔偿款应支付给原告。各人应赔偿金额如下:1、闵琦,医疗费1365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36天×30元/天=1080元﹚,护理费2880元﹙36天×80元/天=2880元﹚,器具费721元,交通费酌情赔偿150元,共计18490.2元。2、王景孝,医疗费15508.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23天×30元/天=690元﹚,营养费460元﹙23天×20元/天=460元﹚,护理费1840元﹙23天×80元/天=1840元﹚,器具费824元,交通费酌情赔偿280元,共计19602.74元。3、赵秀芳,医疗费1443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23天×30元/天=690元﹚,护理费1840元﹙23天×80元/天=1840元﹚,颈部软组织损伤、脑震荡,误工费酌情计算38天,误工费为3040元﹙38天×80元/天=304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280元,共计20286.9元。4、周丽惠,医疗费6702.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8天×30元/天=240元﹚,护理费640元﹙8天×80元/天=640元﹚,误工费640元﹙8天×80元/天=64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280元,共计8502.89元。5、冯菊养,医疗费826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11天×30元/天=330元﹚,护理费880元﹙11天×80元/天=880元﹚,误工费880元﹙11天×80元/天=88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150元,共计10507.76元。6、杜冲,医疗费2219.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6天×30元/天=180元﹚,护理费480元﹙6天×80元/天=480元﹚,误工费1920元﹙6天×320元/天=192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500元,共计5299.47元。7、王保平,医疗费5808.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6天×30元/天=180元﹚,护理费480元﹙6天×80元/天=480元﹚,右侧5-7肋骨骨折、脑震荡,误工期限计算96天,误工费7680元﹙96天×80元/天=7680元﹚,器具费309元,交通费酌情赔偿150元,共计14607.41元。8、靳战学,医疗费8389.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天×30元/天=600元﹚,护理费1600元﹙20天×80元/天=1600元﹚,误工费1600元﹙20天×80元/天=160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150元,共计12339.15元。9、何红侠,医疗费12416.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33天×30元/天=990元﹚,护理费2640元﹙33天×80元/天=2640元﹚,误工费2640元﹙33天×80元/天=264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150元,共计18836.53元。10、王木生,医疗费5199.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9天×30元/天=270元﹚,护理费720元﹙9天×80元/天=72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280元,共计6469.22元。11、郭红丽,医疗费9366.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22天×30元/天=660元﹚,护理费1760元﹙22天×80元/天=1760元﹚,误工费1760元﹙22天×80元/天=176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150元,共计13696.41元。12、郭婉君,医疗费253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6天×30元/天=180元﹚,护理费480元﹙6天×80元/天=48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150元,共计3348.2元。13、惠伟伟,医疗费122元,伙食补助费30元,护理费80元,误工费8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600元,共计912元。14、张荷,医疗费942.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护理费80元,误工费8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150元,共计1282.71元。15、周选,医疗费736.92元,伙食补助费30元,护理费80元,误工费8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280元,共计1206.92元。16、关雪花,医疗费7345.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11天×30元/天=330元﹚,护理费880元﹙11天×80元/天=880元﹚,误工费880元﹙11天×80元/天=88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150元,共计9585.79元。17、寇存利,医疗费532元,伙食补助费30元,护理费80元,误工费8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280元,共计1002元。以上共计165976.3元,人均赔偿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500元,合计174476.3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金额为121162.3元﹙13659.2元+1080元+15508.74元+690元+460元+14436.9元+690元+6702.89元+240元+8267.76元+330元+2219.47元+180元+5808.41元+180元+8389.15元+600元+12416.53元+990元+5199.22元+270元+9366.41元+660元+2538.2元+180元+122元+30元+942.71元+30元+736.92元+30元+7345.79元+330元+532元+30元=121192.3元﹚,由被告人寿财西安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超出部分111192.3元,由被告人寿财西安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70%计77834.61元,由被告人保渭南公司赔偿30%计33357.69元。总额174476.3元扣减已计算的121192.3元后为53284元,由被告人寿财西安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被告人寿财西安公司共计应赔偿141118.61元﹙10000元+77834.61元+53284元=141118.61元﹚。被告裴卫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渭南市平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141118.61元。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赔偿给原告渭南市平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33357.69元。三、被告裴卫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渭南市平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6元,减半收取2068元,由原告渭南市平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68元,由被告裴卫星承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顺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