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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军与时振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军,时振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许军,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时振禄,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许军与时振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豫08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3.6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到期债权,其名下房产已抵押和被其他案件查封,车辆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晨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