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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柴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津市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柴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太阳乡太阳村。被执行人柴文勇,男,汉族,1974年4月23日生,现住河津市阳村乡太阳村。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柴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柴文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柴文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