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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4293号原告:崔某,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张某,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