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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代圣龙与长阳城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吴家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圣龙,长阳城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吴家芳,宜昌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民初882号原告:代圣龙,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下岗职工,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居住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长阳城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号*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670354924J。法定代表人:林婧,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家芳,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宜昌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四冲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732692778G。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经理。原告代圣龙与被告长阳城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吴家芳、宜昌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代圣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圣龙自愿撤回与被告长阳城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吴家芳、宜昌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圣龙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代圣龙负担。审判员  李湘频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