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代圣龙与长阳城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吴家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圣龙,长阳城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吴家芳,宜昌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民初882号原告:代圣龙,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下岗职工,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居住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长阳城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号*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670354924J。法定代表人:林婧,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家芳,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宜昌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四冲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732692778G。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经理。原告代圣龙与被告长阳城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吴家芳、宜昌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代圣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圣龙自愿撤回与被告长阳城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吴家芳、宜昌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圣龙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代圣龙负担。审判员 李湘频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