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贵林与刘海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林,刘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刘贵林,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刘海松,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贵林与被执行人刘海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5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