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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财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重庆筑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筑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财保157号申请人:重庆筑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5幢3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1500222070342305F。法定代表人:徐郑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筑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筑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筑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寒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