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魏筱虹与安徽省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筱虹,安徽省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793号原告:魏筱虹,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百林,男,系原告的父亲,住无为县。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肖建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权,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筱虹与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魏筱虹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筱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筱虹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魏筱虹承担。审判员 许晓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启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