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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尚俊莲与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俊莲,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尚俊莲,女,汉族,1950年12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执行人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16号楼1至3层西-0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289949XD。法定代表人彭民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24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