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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1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郜淑萍与罗海萍、樊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淑萍,罗海萍,樊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1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郜淑萍,女,194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海萍,女,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樊海明,男,汉族,系被执行人罗海萍丈夫。申请执行人郜淑萍与被执行人罗海萍、樊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据(2015)临尧法执字第75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海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5号楼4层419室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海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5号楼4层419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屈文明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人民陪审员  曾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